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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制定廉政责任追究办法,对技术审评相关人员出现廉政问题时,中心各级领导所负责任、文件要求、处置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是指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提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的过程,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出具相应的技术审评报告。 审评人员: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技术审评的人员。 文件: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中形成的、用于规范或指导技术审评工作的制度、信息、数据及其承载媒介,包括管理程序、行政规章、技术文件、报告、图表、记录等。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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