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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2-30 13: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245| 评论: 0|来自: tjmqa

摘要: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6年第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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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在委托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库房地址栏标注委托×××企业贮存配送医疗器械及受托库房地址;部分委托贮存、配送的,还应标注委托的医疗器械产品范围。

第十六条  拟受托提供贮存、配送医疗器械服务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符合本办法受托方条件要求、且经受托方申请,可在其经营方式项目下增加方括号,在括号内标注提供贮存配送医疗器械服务字样以及提供贮存配送医疗器械服务经营模式的起止时间;其中,终止时间不得超过受托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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