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注册费,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注册受理、审批、现场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为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等费用。 二、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为:人日费用标准×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其中,药品注册人日费用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天2200元;医疗器械注册人日费用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天1850元;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具体人日费用标准及所需的人数、天数,由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工作实际分类确定,并按照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三、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受理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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